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865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B塔13层自编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姜永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审被告:武汉手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区A栋A2单元6层5室。
法定代表人:章咏。
上诉人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武汉手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721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