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初157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平平,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崇川源源书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濠滨别业附*号。
经营者:陈宇。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崇川源源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