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5号原告孔玮,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南新乡新洲村。
法定代表人:李如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韫珺,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共青城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共青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光华,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共青城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为: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22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孔玮承担,退回孔玮21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