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54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委托代理人:李平,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日上嘉叶茶行。
经营者:江中坤。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祥馨园茶叶店。
经营者:张辉霖。
被告:沈阳XX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越。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日上嘉叶茶行、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祥馨园茶叶店、被告沈阳XX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赵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葛钧、代理审判员宋喆参加评议,书记员张淋茜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2元,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承担,合计退回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2,297元。
审 判 长 赵 钺审 判 员 葛 钧代理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