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路易威登马利蒂与禚镇芬、马秀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民终802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与禚镇芬、马秀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禚镇芬,马秀芬,河北天元名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天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终8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

住所地:法国(2,RueDuPont-Neuf,7001,PARIS,France)。

代表人:瓦莱丽.桑尼尔(ValerieSonnier)。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生,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禚镇芬,女,汉族,1976年9月25日出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93号天元名品三层D118号经营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秀芬,女,汉族,1950年8月16日出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93号天元名品三层D118号店铺产权业主,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元名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辉莉,系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河北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天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原桥东区)东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雪,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因与被上诉人禚镇芬、马秀芬、河北天元名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名品物业公司)、石家庄天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发展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上诉请求:1、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78号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2、或改判四被上诉人停止侵犯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改判四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4、判令四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皮制品腰带属于第18类商品,而非第241029号“”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错误理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请求的赔偿数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有相应的司法政策和司法实践支撑,恳请贵院予以支持。

路易威登马利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四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四被告连带赔偿其为调查取证及追究侵权责任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和其他实际支出共计3.8万元,并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是一家法国公司,系“”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已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241029,该商标目前处于有效期内。

禚镇芬系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93号天元名品三层D118号摊位经营者,马秀芬系该摊位产权业主。

2012年5月8日下午,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委托人在位于石家庄市中山西路的“天元名品”店三楼标有“漂亮宝贝D区118”的店铺内,公证购买了一条标有“”的商品腰带,并从该店铺取得“天元名品”售货凭证一张,对所购物品和相关票据进行了拍照封存。

2012年5月15日,河北省石家庄燕赵公证处制作了(2012)冀石燕证民字第3820号书面公证书。

2012年11月20日下午,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委托人在禚镇芬的店铺内,再次公证购买了标有“”字母的商品腰带一条,并对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

2012年11月21日,河北省石家庄燕赵公证处制作了(2012)冀石燕证民字第9367号书面公证书。

另查明,天元名品物业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4日,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企业策划管理、箱包、鞋帽、饰品等商品的销售。

经营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93号。

天元发展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30日,经营范围: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等销售,以及房屋和柜台租赁、物业管理。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原桥东区)东华路51号。

2006年12月,天元名品物业公司与天元发展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天元发展公司将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93号商业用所有房屋和店铺租赁给天元名品物业公司,用于办公及物业管理和经营出租。

租赁期限自2006年12月至2016年12月止。

一审法院认为,路易威登马利蒂持有的核准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号为第241029“”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应受我国《商标法》的法津保护。

但由于禚镇芬与马秀芬非法销售的涉案商品为皮制品腰带。

该皮制品腰带属核准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号为第241081“”注册商标范畴,并非核准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涉案商品,路易威登马利蒂启用已经核准使用在第25类商品,注册号为第241029“”注册商标,向禚镇芬与马秀芬提起侵权诉讼的理由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对本案被告禚镇芬、被告马秀芬、被告河北天元名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石家庄天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路易威登马利蒂起诉时需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在本案起诉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有具体的事实、理由,符合上述规定。

原审法院以原审被告承租商户涉案售假商品与原审原告“”商品属不同类为由驳回起诉不当,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应予驳回起诉的情形,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78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