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6073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
法定代表人:龚睿,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佳盛文具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东亭路***号。
经营者:张红花。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佳盛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冯 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