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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玉库诉磐石市发达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吉01民初887号
案件名称辛玉库诉磐石市发达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辛玉库,磐石市发达农机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887号原告:辛玉库,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长泳,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茹霞,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石市发达农机经销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河南街前景路***号。

原告辛玉库与被告磐石市发达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辛玉库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辛玉库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辛玉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故本院将根据辛玉库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玉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辛玉库负担;

余款2275元退还辛玉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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