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惠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魏县。
法定代表人:吕美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上诉人河北惠菱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389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首先,根据被上诉人在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是上诉人利用网络发布了相关信息实施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被上诉人并不能证明是上诉人利用网络发布了相关信息实施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证据证明该网站系上诉人的官网。
其次,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侵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本案双方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与信息网络无关。
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商标权属、侵权纠纷。
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称,在上诉人的官方网站上,点击下方的“选空调点这里”,直接链接到淘宝网上的店铺,并在该店铺的明显位置上载明“店铺:惠菱电器总店”,在该店铺中,在所许诺销售和/或销售的部分产品的广告宣传材料中,大量且非法地使用了被上诉人的“美的熊”注册商标。
根据被上诉人以上起诉所张的事实,上诉人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佛山市的第一审一般知识权产权案件由原审法院集中管辖,本案被上诉人作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佛山市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上诉人上诉所称的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案涉网站是其官网、被上诉人并不能证明是上诉人利用网络发布了相关信息实施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该问题属案件实体审理范畴。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