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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世誉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972民初10155号
案件名称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世誉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世誉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0155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31楼A座。

。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世誉鞋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北环路1号。

经营者:刘玉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世誉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厚街世誉鞋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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