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8482号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农业局内。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德隆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5号院平房京鼎旅馆108号。
法定代表人:蔡小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升,黑龙江智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被告北京瑞德隆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