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245号原告:李春伟,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56-8甲2-1-2。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荣,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慧娟,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赛可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长泾村。
法定代表人:姚火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春伟与被告苏州市赛可龙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李春伟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85元,减半收取计1,992.5元,由原告李春伟负担。
审判长 徐燕华审判员 易 嘉审判员 杨馥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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