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82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县孟兴庄镇朱延云家电城,住所地灌南县孟兴庄镇板沟村(柴米桥北)。
经营者:朱延云。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灌南县孟兴庄镇朱延云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于202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101元),减半收取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