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246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伊山镇月亮书城,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金海湾H楼二楼。
经营者:马丙田。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灌云县伊山镇月亮书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