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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刘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208号
案件名称208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刘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刘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208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迪,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康泰南路45号。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万元人民币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人民币”,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4万元”。

2021年6月9日,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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