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379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76号。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莉,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扬康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街道大直沽后台9号楼底商。
经营者:陈扬康,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天津市宏伟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先锋东路大件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院内2排3号。
法定代表人:邹伟。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邹伟日用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菜市场外59号商铺。
经营者:邹伟,男,1984年7月20日,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天津市琦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鲁山道金旭源29-403。
法定代表人:杨帅昌。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扬康超市、天津市宏伟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邹伟日用百货经营部、天津市琦宸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扬康超市、天津市宏伟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邹伟日用百货经营部、天津市琦宸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