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767号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
法定代表人丁雪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吴江市新富豪家俬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经济区中区。
负责人邱建洪,该厂厂长。
被告潘加华,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河北省香河县香河中意家具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新富豪家俬厂、潘加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