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民初1776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组织机构代码:75109007-8。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职务: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淮上区王电玩具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层D区*****************************号。
经营者:王电,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声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淮上区王电玩具店(以下简称王电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蚌埠中恒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蚌埠中恒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同意原告撤回对其的起诉。
原告咏声公司委托代理人居永和、被告王电玩具店经营者王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咏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玩具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一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注册商标“猪猪侠”的注册人和商标专用权人,原告的市场调查人员发现,被告王电玩具店正在销售的2款玩具的外包装上使用了“猪猪侠”的商标,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咏声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第13241083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是商标“猪猪侠”的注册人和专用权人和核定的商标服务范围;
2、原告授权汕头市澄海区亦欣玩具厂生产销售的玩具“猪猪侠五灵变身套装”,证明原告在获得商标注册后,就在核定的商品、服务范围内将该“猪猪侠”商标投入了商业使用。
正品玩具有厂名厂址、3C认证标志、条形码、防伪标贴。
玩具属于强制性许可的商品,都必须有厂名厂址、3C认证标志、条形码,防伪标贴;
3、知识产权保护打假维权委托协议,证明原告在每一个案件支付的诉讼成本不少于2500元。
律师费2000元,差旅费500元;
4、鉴定报告和附后的彩色照片,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商标“猪猪侠”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
被告销售的产品属于玩具,是地下工厂生产的。
条形码扫描后是建始县清江露酒食品有限公司,和包装盒上的厂名厂址不同。
被告王电玩具店辩称:其不是生产者,没有办法辨别玩具真假。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4,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2、4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认定。
对于原告证据3,因原告所提供证据3知识产权保护打假维���委托协议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与本案无关联性,故该证据本院不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咏声公司变更前为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号为440000000021034。
该公司系商标“猪猪侠”的注册人和商标专用人,该商标于2015年1月1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3日,商标注册证号为13241083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8类。
咏声动漫公司曾授权汕头市澄海区亦欣玩具厂生产销售“猪猪侠”等玩具,该玩具外包装上均粘贴有防伪标贴。
2016年7月18日,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曹老集市场监督管理所至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层D区3251、3252、3253、3264、3265、3266号蚌埠市淮上区王电玩具店内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涉案侵犯著作权的玩具2款,其中一款名称为“五灵锁变身器”的玩具外包装上印有“猪猪侠”字样。
该款玩具经咏声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未经咏声公司许可生产或者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玩具,从外观上已经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给原告造成经济和商誉损失,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王电玩具店注册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经营范围:玩具、文体、百货批发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原告咏声公司作为“猪猪侠”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对该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涉案玩具外包装使用的“猪猪侠”字样与原告第13241083号“猪猪侠”注册商标完全一致。
根据原告出具的鉴定报告,可以认定被告所销售的带有“猪猪侠”商标的玩具不是由原告所生产,且通过扫描涉案商品的条形码显示为建始县清江露酒食品有限公司,这与包装盒上的厂名厂址不同。
在此情况下,应认定涉案玩具系侵犯原告“猪猪侠”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王电玩具店销售涉案玩具属于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鉴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综合考量王电玩具店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猪猪侠”的知名度和王电玩具店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6000元(包含合理费用)。
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蚌埠市淮上区王电玩具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猪猪侠”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蚌埠市淮上区王电玩具店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蚌埠市淮上区王电玩具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孔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