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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华宇电器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民初91号
案件名称余姚市华宇电器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姚市华宇电器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91号原告:余姚市华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北兴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施奕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恒,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省庄镇南河东村。

法定代表人:张树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芹,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路1号。

法定代表人:酆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翔,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婕,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姚市华宇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无锡恒驰中兴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华宇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泰和公司、恒驰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宇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华宇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姚市华宇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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