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第一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同心路***号203B。
法定代表人:喻汉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幢(*楼*层**层及*楼***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
委托代理人:吴志辉,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远鸿,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耀途盛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龙景工业园*栋*楼。
法定代表人:林炳荣。
委托代理人:谭景林,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炳章,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先歌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赵泽军。
上诉人深圳市第一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第一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杭州骑客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耀途盛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耀途盛世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骑客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31××××.3,实用新型专利名称“纵向双轮车体”)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3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现有证据(2015)粤广海珠第28417号公证书初步显示,耀途盛世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3.1展厅展览涉案侵权产品,故广东省广州市属于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耀途盛世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实施的涉嫌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第一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第一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第一流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杭州骑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骑客公司签订了《骑客平衡车加盟知识产权授权使用合同》,授权许可上诉人使用其专利。
杭州骑客公司对该合同予以追认。
该合同中第五条第三项争议解决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解决”。
且本案系杭州骑客公司与耀途盛世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上诉人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故杭州骑客公司追加上诉人是滥用诉权。
上诉人与杭州骑客公司之间的纠纷应由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杭州骑客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杭州骑客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耀途盛世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3.1展厅展览涉案侵权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省广州市作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地,可认定为本案涉嫌侵权行为地,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第一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一流公司的上诉理由,其主张本案系杭州骑客公司与耀途盛世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其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但根据杭州骑客公司起诉主张的事实,杭州骑客公司因认为耀途盛世公司销售、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涉嫌由第一流公司制造,故将销售者与制造者一并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第一流公司主张其与深圳骑客公司签订的《骑客平衡车加盟知识产权授权使用合同》约定有协议管辖条款,但该协议管辖条款只能约束到合同当事人;
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第一流公司与深圳骑客公司签订的《骑客平衡车加盟知识产权授权使用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也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且第一流公司上诉请求移送管辖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也不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或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第一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其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