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43号原告:张涛,男,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女,汉族,1979年2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系该公司的职员。
被告:深圳勾勾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和路德金花园G栋3A01。
法定代表人:钟秀丽。
被告:广州大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468号1212房。
法定代表人:辛乐。
原告张涛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勾勾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大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448747.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张涛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请求被告深圳勾勾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大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总金额由人民币8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元。
同日,原告张涛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涛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原告张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