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188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绿佳超市,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经营者刘颖,女,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代理人周士彬,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连市金州区绿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1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