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7272号原告:广东恒健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南山路290号(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锡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百富保健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工二路8号厂房(办公楼)南侧一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卢广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展林,广东章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明恒,广东章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恒健日化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百富保健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广东恒健日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恒健日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恒健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广东恒健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