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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民众镇塘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71民初21062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民众镇塘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民众镇塘丰百货店,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民众镇塘丰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1062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390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民众镇塘丰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兴业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00602522203。

经营者:熊国荣,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在本院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民众镇塘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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