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895号原告:陈志明,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超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周钊。
原告陈志明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超亿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083464.4、名称:茶几(SV1337))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陈志明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陈志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