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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雷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民辖终628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雷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雷帝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辖终6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燕,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雷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乐安路4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莫羡。

上诉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雷帝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60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欧派科技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因此,本案应属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欧派家居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雷帝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一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雷帝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欧派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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