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487号之一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875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向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卢敬饮品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102号地下层、首层一楼116,注册号440126601310835。
经营者:卢孔敬。
委托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俊杰,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卢敬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9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