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溧阳市万博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4民初321号
案件名称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溧阳市万博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溧阳市万博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321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万博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万博广场*号楼。

经营者:季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惠之,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万博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计326元,由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