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5072号原告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