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99号原告:胡耀经,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明侠,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赛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银泰广场E幢606室。
法定代表人:巫建华。
原告胡耀经与被告金华赛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胡耀经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耀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耀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耀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