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林斌与周巧娟、郑州凯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1民初1835号
案件名称林斌与周巧娟、郑州凯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斌,周巧娟,郑州凯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835号原告:林斌,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捷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巧娟,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郑州市金水区鹏程办公用品商行经营者,经营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凯隆广场*楼***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朔,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凯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71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江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政,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斌诉被告周巧娟、郑州凯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林斌于2016年12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斌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