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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炎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624刑初141号
案件名称沈炎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诏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炎顺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4刑初14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炎顺,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6]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炎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6年10月19日,诏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

同年11月15日,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案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法庭审理。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喜林、代理检察员陈茂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炎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6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沈炎顺受“阿某”(另案处理)的委托,找汽车帮忙从诏安县运输假冒香烟标识去云霄县。

当晚10时许,沈炎顺在县政府遇见许某驾驶红色本田轿车经过,便叫许某帮忙开车一起去深桥镇靠近高速公路桥底下运载货物。

当沈炎顺等人运载该批假冒烟壳,途经南诏镇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沈炎顺当场跳车逃跑。

经查证,沈炎顺运载的“玉溪”香烟烟壳是非法制造的假冒香烟烟壳。

经清点,涉案假冒烟壳共计3万件,其中外壳4000件、内壳2.6万件。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炎顺明知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提供帮助,进行运载,涉案假冒商标标识共计3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炎顺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炎顺的供述与辩解: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沈炎顺明知“阿某”(另案处理)实施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仍接受其委托,积极联系运输车辆,欲为其从诏安县运载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至云霄县。

当天晚上10时许,沈炎顺联系并不知情的许某,由许某驾驶1辆红色本田轿车,一起至诏安县深桥镇高速公路桥下运载非法制造的“玉溪”香烟注册商标标识。

当沈炎顺等人运载上述商标标识,途经诏安县南诏镇时,被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沈炎顺当场跳车逃跑。

经查,该车上运载有非法制造的“玉溪”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万件,其中外壳4000件、内壳2.6万件。

2016年4日7日,被告人沈炎顺主动向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福建省诏安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并评估,认为被告人沈炎顺可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炎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户籍证明、投案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涉案商标所有权人的复函及证明材料、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书证和涉案查获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样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炎顺明知他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玉溪”香烟商标标识犯罪,仍积极联系车辆,为他人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数量为3万件,情节严重,属共同犯罪,其行为应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共犯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炎顺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刑事处罚,涉案扣押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应予没收。

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沈炎顺是自首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沈炎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公诉机关提出的该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沈炎顺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沈炎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沈炎顺必须接受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炎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扣押的非法制造的“玉溪”香烟注册商标标识3万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廷学代理审判员  杨晓萍人民陪审员  沈炎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林仕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67)?)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第三条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67)?)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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