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242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昌民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万通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延杰。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民洁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