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3864号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负责人:钱恒荣,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飞鹏,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富昌,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神力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经营者:王敏。
��院在审理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诉被告合肥瑶海区神力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