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64-1665号原告:伊西康内外科公司(ETHICONENDO-SURGERY,INC.),住所地美国俄亥俄州。
授权代表:提摩斯.H.石米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天臣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望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兵,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沙利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兵,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西康内外科公司诉被告苏州天臣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金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ZL200410103279.2“弯曲切割固定器所用的带槽销导向刀具”、ZL200410095466.0“弯曲切刀钉紧器所用的钉筒”发明专利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日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两案中对被告广州金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西康内外科公司撤回两案中对被告广州金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