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387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463765M。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洪涛、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明朗食品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木桥港村北区西门口集体用房****号店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11620046715。
经营者:沈明朗。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明朗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16年12月7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