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2042号原告:山东完美新娘结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许桂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芳芳,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明水爱完美婚纱摄影店,住所地章丘市。
代表人:高莉,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刚,章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山东完美新娘结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明水爱完美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完美新娘结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完美新娘结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山东完美新娘结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