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791号原告:黄锦玉,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极光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黄锦玉与被告广州市海极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锦玉于2021年5月30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包括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021年5月31日,原告黄锦玉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锦玉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
原告黄锦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锦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锦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