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9421号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一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某店。
经营者:邢某。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沂南县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