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1570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4栋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园区兆拓电子产品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百脑汇二楼苹果专卖2C19。
经营者:付杰。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园区兆拓电子产品经销处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525元退还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