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837号原告孔玮,女,1983上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徐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石保定市徐水区振兴西路。
负责人:许克义,局长。
被告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邵庄村。
法定代表人姚在礼。
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龙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吕保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保定市徐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