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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保定市徐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837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保定市徐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保定市徐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837号原告孔玮,女,1983上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徐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石保定市徐水区振兴西路。

负责人:许克义,局长。

被告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邵庄村。

法定代表人姚在礼。

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龙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吕保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保定市徐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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