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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红军与北京周顺源鑫电动自行车经销部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854号
案件名称高红军与北京周顺源鑫电动自行车经销部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红军,北京周顺源鑫电动自行车经销部,任丘市大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54号原告:高红军,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媛,河北宾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周顺源鑫电动自行车经销部,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新平南路29号。

被告:任丘市大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长丰镇袁庄。

原告高红军诉被告北京周顺源鑫电动自行车经销部、被告任丘市大通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高红军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红军的撤诉申请���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元,减半收取两千三百元,由原告高红军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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