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54号原告:高红军,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媛,河北宾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周顺源鑫电动自行车经销部,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新平南路29号。
被告:任丘市大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长丰镇袁庄。
原告高红军诉被告北京周顺源鑫电动自行车经销部、被告任丘市大通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高红军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红军的撤诉申请���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元,减半收取两千三百元,由原告高红军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