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951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堂亮,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奥汽车配件商店,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高力汽贸城A区*栋***号。
经营者:李德健,男,汉族,1989年1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永吉县万昌镇沙家村八社。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奥汽车配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
2016年12月6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