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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城阳金孚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1716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城阳金孚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城阳金孚日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716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总经理。

被告城阳金孚日超市。

经营者:孟刚。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金孚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能送达,原告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的主体存续状态,故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城阳金孚日超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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