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6089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荣昌水果店,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同昌街128号。
经营者:张桂芹。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被告铜山区荣昌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