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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百乐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法兰特文化用品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17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百乐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法兰特文化用品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百乐,汕头市潮阳区和平法兰特文化用品厂,马余进,马泽涛,北京棠依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76号原告:株式会社百乐,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中央区京桥二丁目6番21号。

法定代表人渡边广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东,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和平法兰特文化用品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凤皋工业区。

经营者王少克,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马余进。

被告:马泽涛。

被告:北京棠依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2层1505-019。

法定代表人蔺媛,总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百乐诉被告汕头市潮阳区和平法兰特文化用品厂、被告马余进、被告马泽涛、被告北京棠依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株式会社百乐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汕头市潮阳区和平法兰特文化用品厂、马余进、马泽涛、北京棠依山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百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百乐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潮阳区和平法兰特文化用品厂、被告马余进、被告马泽涛、被告北京棠依山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二百元,减半收取四千六百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百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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