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183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住所地:诸暨市迎宾路*号。
组织机构代码:14622544-8。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夫,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黄家埠镇海味馆副食店。
住所地:余姚市黄家埠镇高桥村。
经营者:鲍启标,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黄家埠镇高桥村高桥329国道边**号。
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78********。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黄家埠镇海味馆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