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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记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411刑初649号
案件名称汪记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汪记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11刑初649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记平,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开化县。

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6〕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记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舒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记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汪记平在未取得“飞利浦”、“PHILIPS”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浴霸、灯具等电器、外包装上使用“飞利浦”、“PHILIPS”商标,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铺“飞利浦集成吊顶网络直销店”进行网上销售,至案发销售数额约80000元。

2016年3月1日,民警在被告人汪记平位于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镇西村干四村31号租房内查获印有上述商标的长灯171个、短灯134个、长灯包装盒124个、短灯包装盒165个、浴霸6个、浴霸纸盒1个,共计价值约18000元。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汪记平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记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未授权声明、投诉材料、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文件、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销售汇总表、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朱某、俞某、于某的证言,鉴定报告,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记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90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汪记平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记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的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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