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2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北区薛家钻石歌厅,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239号天宇购物广场1幢402号。
经营者:戴晓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君,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293号5楼。
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北区薛家钻石歌厅因与被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知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北区薛家钻石歌厅以其与被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北区薛家钻石歌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北区薛家钻石歌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新北区薛家钻石歌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