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659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通州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1号商业综合楼地下一层-地上五层。
负责人:徐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仵根,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简称英特莱公司)诉被告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通州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英特莱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特莱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