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坛市直溪新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4民初343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坛市直溪新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直溪新联华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34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蒙,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市直溪新联华超市,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

经营者吴才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酿酒公司)与被告金坛市直溪新联华超市(以下简称直溪新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裕酿酒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直溪新联华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裕酿酒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直溪新联华���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坛市直溪新联华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